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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告
沛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599,2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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