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