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93號原 告 毛献文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森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就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 年2 月20日召開之102 年度股東臨時會議決議無效,係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另就訴訟聲明第2 項請求撤銷前揭股東臨時會決議,核與第1 項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