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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告
銓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月
訴訟代理人
魏志憲

原告與被告庭煒企業有限公司、陳書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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