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08號原 告 銓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秋月 訴訟代理人 魏志憲 原告與被告庭煒企業有限公司、陳書琴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