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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邱泰錄

  • 當事人
    黃金英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黃金英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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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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