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15號原 告 黃金英 被 告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黃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