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告
謝瑞家
被告
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川
被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4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第2 項請求被告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43183號案執行標的上抵押權塗銷、第3 項請求被告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案分配表中所受分配之金額應予剔除,核其前揭請求與第1 項請求相競合,不併算其價額,至第4 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0,000 元【即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揭執行案件所主張之債權額,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第5 項請求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揭執行案件分配表中所分配之金額應予剔除,核與第4 項請求相競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18,400 元(計算式:218,400 元+6,500,000 元=6,718,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