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
- 原告
-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謙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