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翔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謙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法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