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加詮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惠玲 原告與被告孫瑋廷即樂活商行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9,5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