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索尼亞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芬 被 告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40,000元,爰以原告民國102年4月16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29.95,換算成新台幣(下同)為1,198,000 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