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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58號

聲請人
金菱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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