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5號
- 原告
- 張繼銳
- 訴訟代理人
- 施添發
- 被告
- 李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公布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2,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10 元(計算式:1,110 元+3,000 元=4,11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