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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告
張繼銳
訴訟代理人
施添發
被告
李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公布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2,000 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2,000 元,應徵裁判費1,11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裁判費4,110 元(計算式:1,110 元+3,000 元=4,11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59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該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7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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