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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楊佩蓉

  • 原告
    楊木雄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楊木雄 原告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永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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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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