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 原告
- 楊木雄
原告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永傳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
原告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永傳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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