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楊佩蓉
- 原告楊木雄、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號原 告 楊木雄 原告與被告余楊新益、鄭祖銀、毓洲工程有限公司、永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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