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 原告
- 翁晏潔
- 被告
- 彩園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恩聖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96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兼法定代理 戴恩聖
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96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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