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確認解任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告
翁晏潔
被告
彩園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戴恩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解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96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