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42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原告與被告喬迪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0,2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