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楊佩蓉
- 法定代理人劉巨烘
- 原告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76號原 告 歐亞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巨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3,630 元,應繳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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