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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原告
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津閔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律師
被告
張全豐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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