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03號
- 原告
- 茂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津閔
- 訴訟代理人
- 謝秋蘭律師
- 被告
- 張全豐
- 訴訟代理人
- 蕭永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