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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艷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祥茂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訴訟代理人
賴威志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複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3 年2 月2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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