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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王靖茹
  •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林春金、龔偉順

  • 原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楊明仙
  • 被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朱信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原   告 楊明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被   告 朱信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李汶宜律師 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龔偉順 訴訟代理人 楊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9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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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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