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鴻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秀琴 原 告 楊明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祝正華 被 告 明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金 被 告 朱信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李汶宜律師 受告知人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津派出所 法定代理人 龔偉順 訴訟代理人 楊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9 月1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受告知人可自行斟酌是否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