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張嘉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

上訴人
洪國禎
被上訴人
蔡崑山

      蔡沈雪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0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命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且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的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

二、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據上訴人上訴聲明記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5,328,915元,其二審上訴利益為3,556,4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8,3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由繫屬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83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