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張俊文
- 法定代理人黃金河、楊文瑞
- 上訴人被告 瀛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原告 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瀛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河 送達代收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璟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訴字第11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1,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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