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 原告
- 連艾寧
- 被告
- 花鄉商旅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鍾新富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秋麗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