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37號
- 上訴人
- 花鄉商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新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艾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