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
- 上訴人
- 漢強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君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6 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
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