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呂來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鎮隆、許瑞娥即全盛機車行間102 年度訴字
第16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
核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
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