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來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鎮隆、許瑞娥即全盛機車行間102 年度訴字第1631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