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
- 上訴人
-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子紳
- 被上訴人
- 索尼亞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申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65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