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

上訴人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紳
被上訴人
索尼亞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申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65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