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7號上 訴 人 佳欣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紳 被 上訴人 索尼亞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申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657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莊琇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