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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呂明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何建慶
被告
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伍春金
被告
黃大洲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金達旅行社業經高雄市政府於102 年4 月2 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是其法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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