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4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慶
- 被告
- 金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伍春金
- 被告
- 黃大洲
黃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金達旅行社業經高雄市政府於102 年4 月2 日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解散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是其法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呂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