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謝博丞
- 被告
- 徵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家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謝岷道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798號塗銷車
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