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塗銷車輛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同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謝博丞
被告
徵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家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謝岷道因民國102 年度訴字第1798號塗銷車

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人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350;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

,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