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 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原告與被告理禾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變更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原繳之27,829元,應補繳12,9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宛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