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 原告
-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欽堂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被告
-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靜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詩梅律師
原告與被告理禾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後變更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原繳之27,829元,應
補繳12,9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