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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原告與被告理禾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後變更聲明,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6,8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原告原繳之27,829元,應

補繳12,9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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