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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原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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