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01號原 告 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欽堂 訴訟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 被 告 理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靜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 午2時20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