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08號原 告 三千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雄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張貴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101 年度附民字第318 號),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肆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零肆佰柒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2 月間起擔任原告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輪胎及收取貨款,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安速輪胎行等原告公司之客戶名義,向原告領貨銷售後,自100 年6 月間起至同年9 月止,將所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侵占入己,未將貨款繳回,共計新臺幣(下同)1, 940,475元,使原告受有上開貨款未能收回之損害,所為構成故意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940,4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任職期間曾收取客戶貨款而未繳回公司之事實不爭執,惟實際未繳回金額僅約26萬元,非如原告主張之數額,因任職期間,如遇有出貨之輪胎瑕疵而原告又拒絕補償時,被告為往後業績,往往自掏腰包自行吸收,數年來補償之金額約有132 萬元之多,證人張世芳、吳建龍、溫濰溱等人於刑事庭所述可證,原告應證明被告侵占之數額高達1 百94萬餘元以上,且被告即將入監亦無力清償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2 月間起擔任原告公司高雄分公司業務員,負責銷售輪胎及收取貨款,任職期間確有收取客戶貨款後未繳回原告公司,原告提起告訴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1 年易字第703 號刑事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 年6 月,被告雖提起上訴其後撤回而告確定等事實,業據於刑事偵審中提出三千公司高雄分公司客戶交易明細分析表、三千公司100 年6 至9 月被告應收帳款表、被告挪用金額表、三千公司通知被告還款書、三千公司銷貨憑單暨應收帳款明細表、三千公司空白繳款單、被告100 年5 、6 月繳款資料、被告勞保資料表、被告收取貨款時間暨金額表、駿豐輪胎行繳款明細表等為證(100 他字第8637號卷第4 至12頁、第22 頁 、第24至80頁、第85至90頁、第94至95頁;100 年度他字第8358號卷第2 至3 頁;101 偵字第5455號卷第4 頁;101 易字第70 3號刑事卷第16頁);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1 年偵字第5455號起訴書、本院刑事判決等為證,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真。是本件爭點為,被告抗辯侵占之數額僅為26萬元有無理由。 四、證人即被告任職期間擔任原告公司業務經理之傅文華亦於刑事審理中到庭證稱;本案係其南下催收貨款時發現被告貨款繳不出來,其請小姐將被告負責之客戶應收帳款全部列出來,詢問被告承認為其侵占之金額後,再帶同被告至警局報案,當時被告僅稱其中一筆為翻修胎問題,其已將之剔除;如有出貨之輪胎經客戶反應有瑕疵惟經公司判定不賠,客戶仍堅持要賠時,業務員確實會從客戶應收帳款中抵扣,但業務員可據實在繳款單上註明原因,其為衡量情況,部分可認定為優賠....當時其與被告對帳時,公司內部完全無被告繳回給公司之繳款明細,故認定為被告侵占,附表所示之客戶如有優賠或沒有優賠,被告都有在書面上表示出來跟公司報告,但本件侵占的194 餘萬元,原告公司並無繳款資料也找不到被告有報告賠償給客戶的資料;又雖可能有客戶要求賠償金額大於被告向公司所陳報應賠償金額之情形,但金額不可能大到100 多萬,因業務員薪水不高,若要跟客戶套交情,私下賠個3 、5 千元是有可能,但這麼大筆金額不可能....所以會私下賠給客戶的金額都是業務員可以承受的,金額大的業務員一定會寫報告....其與被告對帳時,被告承認款項均用為小孩學費、生活費、給父親的生活費等語( 本院101 年易字第703 號刑事卷第101 年9 月20日審判筆錄); 而證人自陳已於101 年1 月15日離職,所為陳述衡情應屬客觀可信;是依證人所述,證人係先與被告核對所侵占之數額無誤後,再帶同被告至警局報案,被告如就數額有所疑義時,何以無任何爭執而於挪用金額記明為1,922,575 元之應收帳款及明細下簽名(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他字第8637號偵查卷內第122-123 頁) ;並於100 年10月19日在仁武分局警訊時仍自陳作侵占作為生活開銷及賠償客戶金額等2 年多共花費1,922,575 元( 同上卷第120 頁) 、100 年11月4 日檢察官偵訊時仍自陳自98年2 月進去公司以後家用不够就從收款挪用... 侵占金額共為1,922,575 元加上17,900元( 同上卷第19頁) ;再以被告於偵查中自行提出之薪資入帳存摺資料,被告每月薪資平均僅2 萬餘元(100年他字第8637號卷第96-103頁) ,實無可能於短暫之數月期間內,即為留住客戶即自行吸收高達1 百餘萬元之帳款未向原告公司提出報告之理,況證人亦證稱附表所示客戶有被告提出報告之書面資料,而就附表所示款項完全無任何報告或記載,被告抗辯實際侵占數額僅26萬元其中部分款項均用以賠償客戶之詞,難認為真實;原告主張之被告侵占數額共1,940,475,元已堪認為真正。 五、證人即安速輪胎行負責人張世芳雖於刑事審理中證稱與被告開始交易兩年多被告所賠償之金額應有超過10萬元(101 易字第703 號卷第9 至10頁)、證人即順利輪胎行負責人阮順陽證稱與被告交易兩年多,被告賠給之輪胎應超過120 條以上,金額約6 、70萬元(同上卷第16頁)、證人即建龍輪胎行負責人吳建龍證稱與被告交易兩年多,被告處理賠償之輪胎應超過100 條以上,金額大概60萬(同上卷第19頁)、;證人即駿豐輪胎行負責人溫濰溱證稱與被告交易兩年多,被告所賠償之新舊胎部分金額應超過10萬元以上(同上卷第22頁);惟被告於刑事審理中自行提出之輪胎鑑定報告書上有證人張世芳、吳建龍、溫濰溱以手寫方式確認私下賠償之金額,僅分別為15,000元(安速輪胎行)、64,700元(建龍輪胎行)、32,000元(駿豐輪胎行),有三千公司故障輪胎鑑定報告書在刑事卷可參(101 審易字第1547號卷第37至43 頁),證人等人所述是否真實已不無疑義;而證人張世芳又於同日證稱其所知被告自行吸收之總金額約4 、5 萬,而被告有無自行吸收均經由被告告知(101 易字第703 號卷第14頁),而被告未擔任三千公司業務員之前,三千公司亦經其要求即會賠償,因為金額小( 同上卷第15頁) ,則依證人所言,原告公司確有賠償機制,被告是否需自行吸收大額賠償款顯有疑義,況被告自行吸收之金額數額確實究為若干,證人並不知悉,自難以張世芳之證詞認定被告侵占之實際數額為若干;另證人阮順陽則證稱印象中只看過被告所提出公司輪胎鑑定報告書2 張( 同上筆錄17頁) ,則證人既僅看過2 張鑑定報告書,何能確定被告公司認定不理賠而由被告自行吸收及賠償予證人之金額確實為6 、70萬元之數額,所述亦難作為被告侵占實際數額之證明;證人吳建龍則證稱被告私下所賠償並無任何簽收單據或證明,而前任業務員也有賠償,有報公司,但當時金額較小( 同上卷第20頁) ,所述亦與常理不符,依上述被告每月薪僅2 萬餘元,縱為維持業績,亦無可能長期私下賠償客戶而從未要求任何簽署任何證明文件,且賠償之數額僅單一客戶即超過其薪資收入,證人所言亦不足採為被告侵占數額未達1 百餘萬元之證明。 六、再者,被告於刑事審理中自陳無法區辨附表所示之貨款何者係用以私下賠償客戶,何者係挪為私用(101 易字703 號卷第13至14頁),則就其所辯實際僅侵占約26萬元之詞,亦無法採信;被告雖嗣於刑事審理中否認附表編號20、23所示貨款為其所收受之項目,惟證人陳定騰於刑事審理中證稱銷貨憑單收款人簽名,為其幫張貴智領貨之後把貨交給張貴智,銷貨憑單是在跟公司領貨時就會有這張單據,且因其私下會與業務對帳故可確定係交予被告等語(同上卷第7-8 頁);益證被告所辯並無足採。 七、被告雖又以自100 年1 至6 月份墊付發票總額約30萬元,惟證人傅文華已於刑事審理中稱業務員是賣輪胎,不是賣發票,但因有些客戶是個體戶不是公司行號,會要求業務員先暫時不要開發票,但因為三千公司是含稅銷售,所以業務員就該筆貨款可能會先墊付5 %發票金額,之後客戶要求開立的時候,客戶再補給業務員,或者是客戶不需要發票,請業務員賣掉發票,這部分賣掉的錢業務員就自己收下,因為之前已經墊了,如果墊付的發票金額到30萬元,銷售的金額必須要達到6 百萬元,但是因為手邊沒有那段時間張貴智的銷售資料,所以無法判斷這種情況是否有可能等語(同上卷第8-9 頁),惟依傅文華所提出資料,三千公司銷售予順利輪胎行99年1 月至9 月之營業額僅為780,200 元、銷售予建龍輪胎行98年7 月至99年12月之營業額僅1,216,860 元、銷售予駿豐輪胎行98年1 月至100 年8 月之營業額僅2,591,300 元、銷售予安速輪胎行98年6 月至100 年8 月之營業額僅1,826,465 元,有該等營業額之統計資料可憑(同上卷第88 頁 、第95頁、第115 頁、第131 頁),被告僅為單一業務員,顯不可能於數月期間內即出售輸胎達數百萬元予非公司行號之個體戶,況被告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所辯亦難採信。 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確有侵占應繳回予原告而未繳回之如附表所示數額既如上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而所受之損害,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九、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40,475 元,及自附民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01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十、本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且無送達費或鑑定費等裁判外訴訟費用問題,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簡鴻雅 附表: ┌──┬────┬──────┬────┬─────────┐ │編號│銷貨日期│銷貨憑單 │貨款金額│備註( 以下均為高雄│ │ │ │客戶名稱 │ │地檢署100年 他字第│ │ │ │ │ │8637 號 偵查卷) │ ├──┼────┼──────┼────┼─────────┤ │1 │100年5月│展祥汽車貨運│130,000 │銷貨憑單( 他字卷第│ │ │26日 │股份有限公司│元 │54頁) │ ├──┼────┼──────┼────┼─────────┤ │2 │100年5月│順甲運輸事業│224,700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7日 │股份有限公司│元 │58頁) │ ├──┼────┼──────┼────┼─────────┤ │3 │100年5月│安速輪胎行 │9,12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8日 │ │ │25頁) │ ├──┼────┼──────┼────┼─────────┤ │4 │100年5月│順甲運輸事業│18,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30日 │股份有限公司│ │58 頁 ) │ ├──┼────┼──────┼────┼─────────┤ │5 │100年6月│順甲運輸事業│15,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3日 │股份有限公司│ │59 頁 ) │ ├──┼────┼──────┼────┼─────────┤ │6 │100年6月│安速輪胎行 │4,3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4日 │ │ │25頁) │ ├──┼────┼──────┼────┼─────────┤ │7 │100年6月│安速輪胎行 │23,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9日 │ │ │26頁) │ ├──┼────┼──────┼────┼─────────┤ │8 │100年6月│安速輪胎行 │13,680元│三千公司銷貨憑單(│ │ │14日 │ │ │他二卷第26頁) │ ├──┼────┼──────┼────┼─────────┤ │9 │100年6月│駿豐輪胎行 │21,400元│1.銷貨憑單、駿豐輪│ │ │16日 │ │ │ 胎行繳款明細表(│ │ │ │ │ │ 同上卷第44頁) │ │ │ │ │ │2.僅侵占該筆銷貨貨│ │ │ │ │ │ 款74,900元中之21│ │ │ │ │ │ ,400元 │ ├──┼────┼──────┼────┼─────────┤ │10 │100年6月│順甲運輸事業│10,6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7日 │股份有限公司│ │59頁) │ ├──┼────┼──────┼────┼─────────┤ │11 │100年6月│安速輪胎行 │10,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3日 │ │ │27頁) │ ├──┼────┼──────┼────┼─────────┤ │12 │100年6月│勝豪企業社 │162,800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5日 │ │元 │35頁) │ ├──┼────┼──────┼────┼─────────┤ │13 │100年6月│駿豐輪胎行 │99,0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9日 │ │ │45頁) │ ├──┼────┼──────┼────┼─────────┤ │14 │100年7月│順甲運輸事業│4,7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日 │股份有限公司│ │56頁) │ ├──┼────┼──────┼────┼─────────┤ │15 │100年7月│謝鐘泉 │46,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日 │ │ │66頁) │ ├──┼────┼──────┼────┼─────────┤ │16 │100年7月│安速輪胎行 │26,3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日 │ │ │28頁) │ ├──┼────┼──────┼────┼─────────┤ │17 │100年7月│一誠輪胎行 │7,200元 │三千公司銷貨憑單(│ │ │2日 │ │ │他二卷第36頁) │ ├──┼────┼──────┼────┼─────────┤ │18 │100年7月│一誠輪胎行 │5,300元 │三千公司銷貨憑單(│ │ │4日 │ │ │他二卷第37頁) │ ├──┼────┼──────┼────┼─────────┤ │19 │100年7月│仁義汽車貨運│118,800 │三千公司銷貨憑單(│ │ │4日 │有限公司 │元 │他二卷第39頁) │ ├──┼────┼──────┼────┼─────────┤ │20 │100年7月│仁義汽車貨運│52,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4日 │有限公司 │ │39頁) │ ├──┼────┼──────┼────┼─────────┤ │21 │100年7月│錦鋒交通股份│9,1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4日 │有限公司 │ │51頁) │ ├──┼────┼──────┼────┼─────────┤ │22 │100年7月│駿豐輪胎行 │10,7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5日 │ │ │46頁) │ ├──┼────┼──────┼────┼─────────┤ │23 │100年7月│德運輪胎行 │209,500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5日 │ │元 │62頁) │ ├──┼────┼──────┼────┼─────────┤ │24 │100年7月│一誠輪胎行 │8,0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6日 │ │ │37頁) │ ├──┼────┼──────┼────┼─────────┤ │25 │100年7月│仁義汽車貨運│40,9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6日 │有限公司 │ │40頁) │ ├──┼────┼──────┼────┼─────────┤ │26 │100年7月│錦鋒交通股份│4,4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6日 │有限公司 │ │52頁) │ ├──┼────┼──────┼────┼─────────┤ │27 │100年7月│安速輪胎行 │17,8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7日 │ │ │29頁) │ ├──┼────┼──────┼────┼─────────┤ │28 │100年7月│謝鍾泉 │54,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7日 │ │ │67頁) │ ├──┼────┼──────┼────┼─────────┤ │29 │100年7月│忠安輪胎行 │55,7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8日 │ │ │60頁) │ ├──┼────┼──────┼────┼─────────┤ │30 │100年7月│德運輪胎行 │104,000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8日 │ │元 │63頁) │ ├──┼────┼──────┼────┼─────────┤ │31 │100年7月│達鋒輪胎有限│7,8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3日 │公司 │ │48頁) │ ├──┼────┼──────┼────┼─────────┤ │32 │100年7月│昱昇輪胎有限│10,0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3日 │公司 │ │65頁) │ ├──┼────┼──────┼────┼─────────┤ │33 │100年7月│仁義汽車貨運│22,2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8日 │有限公司 │ │40頁) │ ├──┼────┼──────┼────┼─────────┤ │34 │100年7月│錦鋒交通股份│4,4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8日 │有限公司 │ │52頁) │ ├──┼────┼──────┼────┼─────────┤ │35 │100年7月│聰祥輪胎行 │9,12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9日 │ │ │55頁) │ ├──┼────┼──────┼────┼─────────┤ │36 │100年7月│錦鋒交通股份│52,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6日 │有限公司 │ │53頁) │ ├──┼────┼──────┼────┼─────────┤ │37 │100年7月│勝豪企業社 │3,7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7日 │ │ │33頁) │ ├──┼────┼──────┼────┼─────────┤ │38 │100年7月│仁義汽車貨運│4,8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7日 │有限公司 │ │41頁) │ ├──┼────┼──────┼────┼─────────┤ │39 │100年7月│達鋒輪胎有限│1,5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7日 │公司 │ │49頁) │ ├──┼────┼──────┼────┼─────────┤ │40 │100年8月│銘雅輪胎企業│53,5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9日 │行 │ │32頁) │ ├──┼────┼──────┼────┼─────────┤ │41 │100年8月│勝豪企業社 │4,4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0日 │ │ │34頁) │ ├──┼────┼──────┼────┼─────────┤ │42 │100年8月│彪健通運股份│107,000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2日 │有限公司 │元 │31頁) │ ├──┼────┼──────┼────┼─────────┤ │43 │100年8月│安速輪胎行 │13,68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8日 │ │ │30頁) │ ├──┼────┼──────┼────┼─────────┤ │44 │100年8月│安速輪胎行 │32,1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19日 │ │ │30頁) │ ├──┼────┼──────┼────┼─────────┤ │45 │100年8月│駿豐輪胎行 │23,6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4日 │ │ │47頁) │ ├──┼────┼──────┼────┼─────────┤ │46 │100年8月│仁義汽車貨運│9,6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5日 │有限公司 │ │43頁) │ ├──┼────┼──────┼────┼─────────┤ │47 │100年8月│達鋒輪胎有限│1,500元 │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25日 │公司 │ │50頁) │ ├──┼────┼──────┼────┼─────────┤ │48 │100年9月│仁義汽車貨運│38,4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6日 │有限公司 │ │43頁) │ ├──┼────┼──────┼────┼─────────┤ │49 │100年9月│仁義汽車貨運│51,000元│銷貨憑單(同上卷第│ │ │7日 │有限公司 │ │43-1頁) │ ├──┼────┴──────┴────┴─────────┤ │總計│1,940,47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