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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1號

上訴人
張世煌
被上訴人
盛遠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男
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2 月2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3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培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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