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70號

上訴人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琨
上訴人
新埔民俗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志
上訴人
鑫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珠
被上訴人
發包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太平
被上訴人
宇元軒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春
被上訴人
中國嗣漢張天師府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張意將
被上訴人
湖口三元宮
法定代理人
羅美搖
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新竹縣道教會
法定代理人
游崑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均已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