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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朱慧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84號

原告
林宏儒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告
漢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弘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第二項關於「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前鎮區二盛二路」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前鎮區二聖二路」;第二項關於「漢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記載,應更正為「漢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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