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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告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戴別枝
被告
王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王建仁「居屏東縣九如鄉○○街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居屏東縣九如鄉○○○○街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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