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 上訴人
-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4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