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蘇姿月
- 法定代理人李森田
- 上訴人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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