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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訴人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

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7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43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七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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