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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李俊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程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榮城
被   告
祥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人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二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七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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