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 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