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梅桂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霖律師
- 被告
-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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