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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被告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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