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 原告
- 正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城市之翼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