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謝雨真
- 上訴人張惠雄、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到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01號上 訴 人 張惠雄 曾金柱 上訴人與國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沅仁實業有限公司、黃如美因102 年度訴字第60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張惠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1,806 元、上訴人曾金柱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13,62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851元、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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