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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凱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2號

上訴人
三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同臨
法定代理人
蔡林金線
法定代理人
蔡清安
法定代理人
游惠能(原名蔡游惠芳)
法定代理人
蔡清瀅(原名蔡清隆)
被上訴人
王舒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 年5 月22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4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8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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