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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上訴人即原告

並反訴被告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66,378 元、4,070,443 元

,應繳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63,424元、62,088元,合計為新台幣

125,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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