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69號上訴人即原告 並反訴被告 吳永貴即展瑩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誼峻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4,166,378 元、4,070,443 元,應繳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63,424元、62,088元,合計為新台幣125,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