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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9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95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義豐
被告
懿凱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慧倪
被告
楊順發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172元,並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補費裁定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但原告迄今仍未補費,有送達回證1 紙、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補繳裁判費,其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裕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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