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昆陶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3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9,8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