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即 謝祝安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泰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11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即被上訴人就分割標的即高雄市前鎮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均為3/4 ,是其因分割所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8,901,260元【(384.52×3/4 ×49,000)+ (129.8 ×3/4 ×49,000)=18,901,260】。是本件第二審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8,901,26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7,612 元,上訴人僅繳納156,732 元,尚不足裁判費110,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