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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上訴人
黃崧溢

      王永河即品順企業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1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0,30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8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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