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75 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5,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