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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75 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75號上 訴 人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被上 訴 人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安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75 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36,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5,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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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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