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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上訴人
舟山海興遠洋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偉光
被上訴人
飛田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魁
被上訴人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相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2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104 年4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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