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
- 上訴人
- 舟山海興遠洋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偉光
- 被上訴人
- 飛田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魁
- 被上訴人
- 相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相宇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3 年12月2 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104 年4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9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