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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上 訴 人
晨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杏
被上訴人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33,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1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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