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3號上 訴 人 晨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文杏 被上訴人 寶萊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馨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2月11 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33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33,7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168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