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何旭苓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哲萱律師
- 被告
-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鏞
- 訴訟代理人
- 柳凱文
- 參加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訴訟代理人
- 田剴崙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末行,及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及六中關於「租金」(即判決書第二頁第十三行;第十頁第十七行;第十一頁第三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