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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
被告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鏞
訴訟代理人
柳凱文
參加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田剴崙

      林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末行,及事實及理由欄貳之五及六中關於「租金」(即判決書第二頁第十三行;第十頁第十七行;第十一頁第三行)之記載,應更正為「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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