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法定代理人
- 潘忠鏞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其不服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應返還之土地面積416.25平方公尺【即如判決附圖第1 頁所示編號M (面積16.22 +118.03=134.25平方公尺)、N (面積24.38 +190.87=215.25平方公尺)、O (8.06+58.69 =66.75 平方公尺),合計416.25平方公尺】部分,按起訴時公告現值【高雄市前鎮區○○段000 地號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8,273元】計算,核定為11,768,6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416.25平方公尺×28,273元=11,768,636.2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364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